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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集团顶级域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球互联地址分配组织机构(ICANN)授权给中信集团“.citic”和“.中信”两个顶级域名资源的统一管理,规范集团顶级域名的管理与使用流程,加强集团商标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参照ICANN注册管理局协议和我国工信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并结合中信集团自身需要而制定的。

第三条 “.citic”和“.中信”顶级域名,目前仅供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以“中信”冠名的或使用中信集团商标的全资、控股和具有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使用,暂不面向中信集团之外的机构和个人开放使用。本制度适用于上述中信集团总部与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涉及的用语释义如下:

(一)域名: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顶级域名: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包括英文域名和含有中文文字的中文域名。例如:.citic和.中信。

(三)二级域名:指顶级域名节点下的第二级域的名称。例如:“.group.citic”域名中的“group”和“.总部.中信”域名中的“总部”。

(四)域名解析:指完成域名和互联网协议地址之间的转换,分为权威解析和递归解析。

(五)外部域名:指中信集团和子公司对外提供的互联网应用的域名资源。

(六)内部域名:指中信集团和子公司用于企业内部的应用系统的域名资源。

(七)顶级域名注册管理局:指依法获得许可,承担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服务商:指依法获得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顶级域数据库注册的机构。

(九)宽限期:指二级域名注册创建或续约时,用户可在一段时间内对撤销域名申请。这段时间称为宽限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根据ICANN规定,中信集团设立顶级域名注册管理局(以下简称“中信集团注册局”)负责集团两个顶级域名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条 中信集团注册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

(二)制定有关集团顶级域名管理的政策与规章制度;

(三)制定集团顶级域名体系的命名规范;

(四)负责集团顶级域名注册与分配的最终审批和备案;

(五)监督与管理集团顶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商”);

(六)监督、指导与检查集团顶级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情况;

(七)开展集团顶级域名相关的内外部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中信集团注册局设立用户投诉电话,受理用户的意见与建议。

第三章 域名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域名的申请主要是指对中信集团顶级域名下二级域名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是中信集团总部职能部门、以“中信”冠名或使用中信集团商标的全资、控股和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十条 中信集团总部职能部门及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公司申请二级域名前,须填写《中信集团顶级域名使用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集团注册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中信集团下属二级及其以下各级子公司申请二级域名前,须填写《中信集团顶级域名使用申请表》,加盖公章后,逐级上报给上级主管公司审核批准,并在集团注册局备案。

第十二条 二级域名和二级以下各级域名的字符串要符合《中信集团顶级域名体系命名规范》。

第十三条 域名申请审核批准的参考依据:

(一)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

(二)申请域名的字符串名称是否符合《中信集团顶级域名体系命名规范》;

(三)申请表信息和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四)申请域名与申请单位的业务或管理是否具有相关性。

第十四条 股权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子公司,需由上级主管公司重新审批是否仍然具备中信集团顶级域名使用条件。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申请人资格的子公司,可继续使用集团顶级域名,视情况变更域名持有人信息;不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申请人资格的子公司,停止使用集团顶级域名,办理退费手续。

第四章 域名使用

(一)域名注册

第十五条 按照上述第九、第十条获得审核批准的中信集团所属机构,可通过中信集团注册局官网(www.nic.citic和www.nic.中信)提供的链接,登录授权注册商的域名注册系统进行域名注册,并缴纳费用。具体操作可参见《中信集团顶级域名注册流程》。

第十六条 中信集团顶级域名的最低注册期限为一年,最高十年,以年为单位递增。子公司的公司名称类二级域名须在“.CITIC”和“.中信”下同时注册,其中与集团法律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的各级子公司的公司名称类域名需一次性注册10年,其它子公司可以自主选择注册年限。

第十七条 中信集团注册局自接到域名注册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注册申请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域名注册申请审核。审核通过的,域名注册申请人即成为该域名的持有人。

第十八条 自在线提交域名注册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为宽限期,域名注册申请人可撤销域名申请。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报填写《中信集团顶级域名注册信息变更表》,并报集团注册局或上级主管公司审批通过后,再通过注册商的域名注册系统完成注册信息变更。

(二)域名使用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获得批准后,域名注册申请人即成为该域名的持有人。

第二十一条 域名持有人在未得到中信注册局批准前,不得将域名转让他人使用。

(三)域名解析

第二十二条 自行搭建解析服务器的子公司可将自建的域名解析服务器的IP地址配置到域名注册系统中实现解析。

第二十三条 使用集团或者第三方机构域名解析服务的子公司可将集团或第三方机构的解析服务器的IP地址配置到域名注册系统中实现解析。

第二十四条 集团总部向子公司提供三级以下(含三级)内外部域名的解析服务。有此需求的子公司,可填写《中信集团域名解析申请表》,报中信注册局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子公司的域名解析配置工作。

(四)域名续约

第二十五条 域名持有人至少在域名注册期满前三十天内进行续费,以增加域名的使用年限。续费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为宽限期,用户可撤销域名申请。

第二十六条 域名到期日前未主动续费的,系统将自动为域名续费一年。自动续费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为宽限期,用户应主动续费并可撤销域名申请,经催促、商议与提醒后,仍不续费的,域名将被自动删除。

第五章 收退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信集团顶级域名下每个二级域名的注册使用费为每年500元人民币。为应对通胀上行等压力,中信集团注册局保留适时对域名注册使用费上调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域名注册使用费支付给注册商,并由注册商开具发票。

第二十九条 用户在宽限期内撤销的域名,可获得退费。

第三十条 强制删除的域名,视情况可获得部分退费。

第六章 其他顶级域名下的注册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中信集团及其子公司原有的域名资源可与中信集团顶级域名并行使用,在其他互联网域名体系下注册的域名,需报备集团管理信息部。

第三十二条 中信集团及其子公司可视自身业务需要,自行开展到其他顶级域名下的抢注性保护与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 当出现中信集团顶级域名使用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向中信集团注册局提出申请,先由中信集团注册局协调集团法律部等有关资源,优先采取内部协商方式进行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中信注册局将上报集团领导进行决策。

第三十四条 内部解决不成时,也可通过ICANN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信集团子公司要加强域名的使用管理工作,自觉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在域名注册和域名使用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域名持有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信集团注册局定期对集团范围内域名持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域名使用资质的子公司要以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过户或注销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信集团注册局对集团范围内子公司的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中信集团注册局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与汇报域名管理工作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中信集团注册局解释。以往发布的有关中信集团域名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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